【原文出处】世界历史【 标 题】论地主经济【标题注释】2001年9月13-16日,《世界历史》编辑部与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天津共同举办了经济-社会史学术讨论会。本文为向大会提交并宣读的论文。【 作 者】马克yáo@①【作者简介】马克yáo@①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071【摘 要 题】理论探讨
【 正 文】 本文试图探讨世界性的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征。这么做的前提,就是我认为世界的历史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大致相同的经济条件下,有其大致相同的发展规律。本文使用的资料主要是中国和西欧(尤其是英国)的封建时代的,有其局限性,请读者留意。 一、定义问题 地主经济应该是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却有说明的必要。我国学者的有关著作,使用的大多是地主制经济一词,其用意是要把它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包括中国西周的领主制经济)相区别,而有关地主制经济的内容,讨论的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剥削关系等(注:例如,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12页。)。西方学者说的领主制,其内容有土地的等级所有,封建主在其领地上具有行政、司法权等,强调的是政治、法律内容,并不强调它和经济的关系。不过我认为领主经济也是地主经济的一种类型,一样是以对土地的垄断占有为基础的。李文治使用过地主经济一词,他说:“狭义的地主经济是指民田地主所有制……广义的地主经济则泛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整个土地制度。”(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胡如雷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经济的广泛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地价、土地流通,以及地主的经济职能等,指出有的地主也自己管理地产,监督劳动,还在兴修水利等方面进行投资,以提高生产效率。但可能是由于他过分强调地主阶级的寄生性,所以没有使用地主经济一词(注: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一、二编,三联书店1979年版。)。 西欧学者在研究西欧的地主经济时,使用的大都是庄园、自营地这样的词汇。由于庄园在西欧是一个经济实体,许多学者对它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我们由此可以了解地主经济的内容,如组织机构、生产情况、劳动力构成、地租变化、赢余亏损等,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地主经济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原苏联学者研究的地主经济,主要也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等,不过晚近他们在指出地主对农民剥削的同时,也认为庄园有保护农民、维持农民生活的积极作用。苏联学者还认为,由于封建经济的自然性质,领主并不要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不向农民要求无限的剩余劳动,这并不是说地主缺乏贪欲,而是他们只追求满足自己生活上的奢侈享受,所以他们的需求有相当的有限性。这也就使得封建经济容易墨守成规,因循保守,而这种封建经济的停滞性的打破有赖于农民生产上的创造性(注:乌达里曹娃主编:《欧洲农民史》(Πод ред Удалъцова З.В,Исmpuю кресmbюнсmвα в Евроnе)第2卷,莫斯科1986年版,第494-497页。)。 波兰学者库拉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地主经济进行了研究,他提出了封建企业这样一个名称,认为要研究封建企业,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这种企业活动的客观效果如何,即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价值是否超过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物品的价值:这一经济体活动的动机和原则是什么。因此分析这一企业的方法,必须是和分析它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即需要用分析封建社会的经济学来分析封建企业,而不能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库拉以波兰的封建农奴制经济为典型来分析封建经济,认为波兰的庄园虽然进行商品生产,但仍然是封建经济,它生产和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赢利。它几乎不进行扩大再生产,也不考虑提高生产效率。它有自己的运行的经济原则。它从来不会亏损,所以也就缺乏改善它、改变它的要求(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W.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伦敦1976年版,第28-35、44-61页。)。库拉所引用的波兰情况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布罗代尔已经指出它不适用于西欧(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第7页。)。不过他要用封建社会的经济理论来研究封建经济的意见是十分正确的,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 我想,我们研究地主经济,就是要把它当作封建社会内部的一个经济实体来看待。虽然封建地主也经营工商业,不过他们主要从事的仍然是农业生产,所以我们研究的首先是封建主经营的农业经济体,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形式、经济规模、劳动力组成、组织管理、生产与再生产的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等。本文不准备涉及所有这些问题,只希望能谈谈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等这些我们以前谈的较少的问题。 二、庄园制和租佃制 封建地主经济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学者一般把它划分为庄园制和租佃制两种,认为西欧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制,而我国实行的是租佃制(注: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6页。)。也有人(如漆侠)认为,我国宋代以前也是庄园制,宋代以后才是租佃制(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24页。)。还有人把地主经济划分为经营地主和租佃地主两大类,可是他把中国历史上使用奴隶、部曲和雇工劳动的地主统称为经营地主,造成了概念上的大混淆,并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即存在着充分的自由竞争,竞争的结果和西方不同,是租佃制取得了胜利(注: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罗伦等则认为,清代的经营地主是雇工生产的农业资本家,而租佃地主依然是封建地主,这样分类容易使人产生租佃地主不从事经营的误解(注:罗伦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4年版。)。我认为,庄园制和租佃制这两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当然它们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让我们首先考察西欧的情况。西欧封建时代的庄园制我们一般称它为劳役农奴制庄园制,即庄园上的劳动者相当大一部分是农奴,而地租形态则是劳役地租。在领主庄园上,有经营农业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设施,如农具(主要是犁)、牲畜、仓库、手工业工具和作坊。有管理生产的管家和各种管理人员,领主本人或者是其管家管理生产,监督农奴的劳动,注意收成的好坏,并对其收入进行分配和组织再生产。西欧的地主庄园制经济,是和它的落后的农业生产,粗放耕作制、生产效率低下、农奴强迫劳动相一致的。在落后的生产条件下,封建主需要依靠庄园供应自己的一应生活需求,基本依靠庄园解决自己和其家族的生活问题,这样的经营可以称之为直接经营。还应该注意的是,西欧的庄园,除了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还是一个政治、法律实体,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上有自己的司法、行政权力,而这些权力也构成他经济利益的重要依据。当经济上的庄园因为不合时宜而逐渐瓦解后,领主还可以凭借其政治法律权力依然收取各种利益。所以有的人认为庄园在西欧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如柯立芝就说,英国的庄园一直存在到18世纪,因为村社需要庄园法庭批准它的有关使用公共土地的规章,否则就会陷入混乱(注:柯立芝:《16世纪和以后的农业问题》(R.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伦敦1969年版,第19页。)。 我们知道,西欧的庄园有多种多样的形态,村、庄结合为一的上述典型庄园只是少数,而大多数庄园则相当分散,分布在不同的村庄里。有的农民份地距离自营地相当遥远,根本无法去服劳役,所以许多庄园的农民没有或者很少劳役负担,只向领主交纳一些实物或货币,这种关系就像是一种租佃关系。另外,封建的西欧并未庄园化,还有大量没有庄园的地方,这些地区由各种身份的农民耕作,对封建主有各种各样的义务,交纳各种名目的实物或货币,也就是一种租佃关系。西方学者对封建西欧的租地制有许多论述。不过他们描写的多是庄园自营地的租佃,他们指出,早在12世纪,或者还要早,不少庄园上的自营地已有出租经营的,即一些大修道院或世俗大封建主的庄园自营地,有时还包括自营地上面的各种设施,农具、牲畜以及对为自营地耕作的农奴的管辖权,都出租给承租人(这个人往往就是庄园上原来的管家,或某一个小贵族),而自己收取固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地租。这样的租佃制并没有取代庄园制,它只是由一个二地主来经营庄园,而原来的封建主免除了直接经营所冒的风险。许多大封建主由于地产广大,管理不易,往往采取这种出租的方式经营。 西欧农业上的租佃经营一般以为是在14、15世纪庄园制逐渐瓦解之际发展起来的。13世纪后期开始,封建主为了免除物价上涨等可能带来的损失,把自营地划分成小块出租给佃户,租期较短,最多也就是终身租佃,不能世袭,这样封建主可以随时调整租金,取得更多的收益。如英国的伊来主教的地产上,1299年有50%的租金,到1342年,有57%的租金,是由契约佃农所交纳的,而其收益,则从1251年到1336年上涨了3倍。在德国的西北部,有许多农民是短期契约佃农,租期为9年、12年、24年不等(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阿尔诺德出版社1868年版,第257页。)。到了14世纪后期,划分自营地为小块出租的办法更为流行,在法国的一些地方,由此使自营地只剩1/3或者一半。甚至圣德尼修院地产上的葡萄园在1345年后也都划成小块出租出去。这些出租地也大都是短期租佃。另外在南欧还流行分成制,即由地主向租地者提供种子、农具、牲畜以及一年的饮食等,而收获后地主和耕作者对半分成,租期一般是短期的,3年或4年,最长也就是6至9年,这一变化加速了庄园的瓦解过程(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第323页;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8页。)。英国的农民,则很多变成了交纳货币地租的佃农。而在农民之间,也流行租佃关系,土地多的或者无力耕种的农户把自己的土地出租出去,而收取租金。 在庄园制瓦解,地租形态也转变成为货币地租后,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西欧的地主,已经完全放弃了对地产的经营,变成不在乡地主,变成单纯的食地租者了呢?好像还不能这样说。西欧的地主,这时对他的地产还要有一定的管理。他在地产上的收入,除了租金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封建特权,如进入税、法庭罚金,各种名目的捐纳等,他本人除了管家还要注意收取。他往往还保留有个别庄园,作为乡间别墅,这更要加强管理。只可以说,这时他对地方的经营,不再是直接经营,即不再深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但经营还是要经营的,是一种间接经营。所以,我们可以说,西欧的封建地产经营方式,划分为两个阶段,由庄园制逐渐过渡向租佃制。 中国封建地产的经营形式,大多数人以为没有庄园制,而是租佃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们把西欧的庄园作为庄园制的惟一标准,即认为必须是农奴劳役制庄园才是庄园。我认为,庄园制是封建地主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封建地主或他的代理人管理到地产的生产过程,用它的收入来满足封建主的需要,所以它的经营是一种直接经营的模式。庄园制生产的必要性,是因为当时生产不发达,剩余产品很少,交通运输又十分不便,封建主必须从事这样的直接经营,有自己直接管理的生产经济实体,才能保证自己和家人、随从的一应生活所需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这就是庄园制在早期封建社会的普遍性。可是庄园制的形态,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每个不同的时代,都有所不同。这就是庄园制的特殊性。日本的庄园,主要的土地由庄民耕种而交纳实物地租,自营地较小,大多由奴隶式的依附人口耕种。东欧、俄国的庄园发生较晚,是由农奴耕作,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役制庄园。中国的庄园也是一种类型,一般把中国封建早期的庄园划分为坞壁型、别业型和寺院型三种。坞壁型存在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的北方地区,许多是聚族而居,并有部曲、客等依附人口耕种土地,这种庄园的防卫性质明显,多有围墙防守,内部建有宅舍、马厩、羊圈、牛圈、仓库等,产业则有农业、畜牧、蚕桑、酿造、纺织等。族长是大封建主,依靠宗族习惯法对全体人口进行统治,依附农民各有自己的独立私家经济,并对族长负有义务。别业型田庄流行于江南地区,原来多为世家大族迁徒而建立,故以拓殖为其特色。庄园占地广大,有山林、水域、果园、菜圃等,除了发展粮食生产外,还有蚕桑、麻、竹、木、笋、菜、药等经济作物,各种水果、鱼类和手工业生产,许多这类庄园带有较多的商品经济色彩。第三种是寺院型的庄园,这类庄园和西欧的教会地产有相似之处,它所供养的主要是僧官和僧侣,有的寺院僧侣不劳动,但也有像西欧的某些修道院的修士,僧侣也参加劳动。耕作者主要是寺院的依附人口,称为“净人”,“寺户”,“常住百姓”等,他们对寺院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遭受严重的剥削(注:参看朱寰主编:《亚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105页。)。 这种庄园上的劳动者有三种人。主要是一种依附农民,其耕种的土地由地主分配,往往同时还分配有耕牛、农具、种子等,而向地主交纳分成租,租额为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由于收成的好坏和地主的收益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地主要对农民的劳动进行督课,劳动者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比较明显,不得自由离开。此外,庄园上还有奴隶和雇佣劳动者。“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是当时流行的俗语,有成百上千奴婢的庄园不在少数。奴婢和农民耕种自营地,进行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手工业生产,还有家内的服役。这种庄园完全是一个地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不是劳役农奴制庄园,而是一种分成制庄园。 宋代起,中国的地租形态逐渐由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变,这个过程拖得很长,一直到清代才完成。定额租是地主向农民收取固定的租额,而不问其实际收成如何。如遇灾年农民当会苦于租额苛重,可是如遇丰年农民也可多有剩余,而地主也不再关心农民如何进行生产,只坐收地租,超经济强制随之减弱。1027年宋政府规定广大江南地区,佃户在农事完毕后可以自由离开主人,不必像以前那样要取得主人的同意。明代更规定佃户对地主行少事长之礼,虽然少对长并不平等,不过已不是主仆关系,而是家人关系。清代在审理主佃双方诉讼时,承认他们无主仆名分,是一种平等关系。 在定额租制度下,地主对地产的经营有所不同,他不再需要干预农民的生产过程,可是他仍然要收取地租,计划和处理消费,供应自己的一应生活需要。许多这种租佃地主往往还要设立各种商店和手工业作坊,既为了自用也为了出售(注:可参看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二章第二节。)。所以他仍然是一个经营地主。这样我们可以说,中国的地主经济,也大体经过了由庄园制到租佃制的发展过程。 三、二元经济问题 封建农业经济,无论它是地主经济还是农民经济,我们一般都认为是一种自然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中国古代颜之推曾做过很好的概括:“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菜之蓄,园地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出。爱至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已足,但家无盐井耳”(注: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中国北魏时期著名农书《齐民要术》所述地主经济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种植粮食、水果、各种蔬菜、各种经济作物,还经营多种手工业。而且还说明许多蔬菜、水果是“供自家,有余出卖”。法兰克查理曼于9世纪初所颁布的“庄园敕令”,更说明庄园的生产是为了供应皇帝的需要,其产品可分成两类:一类是供应皇帝日常所需,另一类则是供应战争的需要。庄园生产所注意的中心是生产出皇帝满意的产品,有余才去出售(注:耿淡如:《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20页。)。英国13世纪的著名农书《亨莱的田庄管理》中所附的格罗斯泰特条例,也告诉封建主每年于米迦勒节(9月29日)知道庄园收成之后,就可安排全年的生活旅行,根据各庄园的情况,确定在那里逗留的时间,不要在一个地方停留太久,以免使当地负债,而且还应该给它留下一些牲畜,可以拿它们来抵消封建主的开支(注:《亨莱的田庄管理》,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8页。)。这些都说明庄园的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其主人的生活需要。 我们说封建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就是指它的生产,首先是为了满足本身的需要而言。这就是因为封建时代的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产品不丰富,生产组织的产品必须先供应生产组织本身消费,因而不投入流通。再加上分配不平均,社会上总是有一部分人,而且可以说是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困难。即使在封建社会的统治阶段,也时常有匮乏之虞,所以封建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因此从理论上说,封建社会都提倡生活要遵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如中国宋代陈甫农书就主张“量入以为出”:“丰年不管,凶年不俭”,而中国古代的家训著作更极力倡导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注:谈敏:《历代封建家训中的经济》,《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龙登高:《略论宋代士大夫家庭的经济生活》,《史学月刊》1991年第4期。)。亨莱农书也说,“请你定依土地每年可产出多少为准来安排生活,做到量入为出”,如果还剩余,就要留作储备,以备万一之需(注:《亨莱的田庄管理》,第42页。)。这和资本主义的消费经济是完全不同的。至于封建主是否真正实行勤俭节约,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地主经济有其自给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任何地主经济,即使是最原始或最完备的地主经济,也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它总有一些自己不能生产而要从外面得到的东西,也有一些自己多余而要求出让的东西,这就构成了流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封建主并不遵守勤俭节约的理论,而是老要求得到更高的享受,更多的收益,在他的经济的经营中也可以很容易表现出来。《齐民要术》虽然一方面说“商贾之事,阙而不录”,可另一方面他又写了大量货殖之事,如何经营经济作物,林木、蔬菜、水果等,这些都是商品生产,即为了出卖而生产,而且计算如何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如说种林木,只须一人守护,“既无牛犁种子人工之费,不患水旱风虫之灾,比之谷田劳逸万倍”。还提出了利用农产品季节差价获取利润的办法。在粮食和蔬菜种子的收获季节买进,播种时卖出,“收利必倍”。而英国13世纪的庄园经营,也充满了追求利润,进行商品活动的大量记录(注:参见马克yáo@①:《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187页。)。这都是确定无疑的事实。所以,封建的农业经济,特别是地主经济,往往也进行商品生产,也有着商品经济的内容。 以上所说的就是封建农业经济的二元性,即它既存在着商品经济的内容,也存在着自然经济的内容。为了了解这种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二元存在,有必要解剖一些庄园的具体情况。中国的庄园情况大多语焉不详,幸有姜伯勤爬梳敦煌文献,成《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使我们可以就此描绘出中国寺院庄园的内部结构。这是中国古代的边远地区,丝绸之路上敦煌的寺院庄园,时当归义军时期和吐蕃时期,约为公元8世纪末至10世纪中期。寺院的最上一级是由僧官都僧统(后称都教授)管辖,辖当时瓜、沙二州诸寺院,他对寺院的僧俗人士和寺户这个劳动者阶级有行政、司法、财产管辖等权力。下属的寺院大约有十五六个,约有僧尼300余至400人,寺户达450余户。其土地则有都司自营地,面积不大,有小部分稻田和菜园及果园等;然后有寺院自营地,是各寺管理机构自己直接经营的土地,包括麦地、菜地、牧地等,这也不是太大。主要的土地是分配给各寺户耕作而交纳地租的土地,称分种地,每户约为40亩(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1-42、75页。)。各类寺院有纲管、寺卿、直岁等人员管理地产经营和寺户的劳动支派,另外各寺还有水源、碾wèi@②、油坊、仓库各种手工业作坊等,形成了十分完善的生产组织,并且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组织,充分显示出东方寺院经济组织的特色。 寺户是这些寺院的主要劳动人手,属都司管领,由都司拨归各寺,各寺的寺卿直接管理。寺户对寺院有人身依附关系,地位同于奴婢、部曲、律属贱口,但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衣资畜产,可以进行独立生产,是小生产者,姜伯勤认为他们是生长在中国土地上的农奴式人口(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1页。)。寺户对寺院封建主的义务,分突课和差科两部分。差课即是劳役义务,内容繁多,有8大类40余种,首先是耕作都司自营地和各寺自营地的劳役,有艾稻、园收、割草等;第二是畜牧役,都司和各寺的羊群要由寺户放牧,还有放牧骆驼、马群等;第三是手工业劳役,如泥瓦匠、木匠、皮革匠、制纸、制毯等,这些可能是由有专业技术的年长劳役者完成;第四是农产品加工业,如制酒、磨面、舂稻、榨油等;第五是修造役,如修造仓库、佛寺,以及修牛车、马鞍等;第六是杂役,包括如看守仓库、洒扫、供僧官驱使、打钟等;第七是充当车头,即车把式;第八是官差,如看守囚犯等。这些寺户是成丁后上役,年老可免役。服劳役时可从统治者那里得到饮食供应。每人每年应服役45日,一般每5日为一个服役单位时间。可以看出,劳役中最大量的并不是农业和手工业服役,而是官差和修造等,说明这里的地租形态主要不是劳役地租。但另一方面,名目繁多的劳役说明,中古中国的边远地区的寺院地主经济还是十足的自然经济,其地主的衣食和其他一应需要,几乎都以庄园上的劳动力的劳动来满足,很少依靠和外面的交换。 寺院地主榨取寺户剩余劳动的更主要的方面,是所谓突课,即采取分种制的形式。寺院把一定面积土地分配给寺户,这里是每户40亩,令其耕种,然后收取地租。在分配土地时,往往还同时分配给寺户以耕牛、种子,这说明寺户的个体经济还相当脆弱,不得不依靠地主的扶持。寺院对生产者的劳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号称督课。地租形态是一种实物租,每亩年课一驮,合唐制斗7升(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4页。);另外寺户家庭还要无偿为寺院地主纺织羊毛,还要负担前面所说的各种各样的劳役,所受的剥削可以说是相当的沉重了。 这一类庄园的特点是,它实行的是实物地租,可是劳役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寺户及其他劳动人手所提供的各种物产和服务,基本上可以满足寺院封建主的需要。寺院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当然也和外面有一定的经济来往,如它有相当的高利贷活动,也购买食盐和蔬菜,有时还雇佣有专门技艺的工人磨面、榨油、赶车等。不过在这些交易中,寺院所支付的都是粮食,因为吐蕃占领时期敦煌地区商品经济大为衰退,钱帛都退出流通,而以粮食作为货币,以致我们在寺院的帐目上也看不出有货币的记载,收入和支出的都是实物,即使如此,这种庄园的经济仍然是二元性的,即既有自然经济成分,也有商品经济成分,我们无法计算出这一庄园上自给自足经济和交换经济的比率,即生产的产品不投入流通而直接消费的部分和投入流通的部分的比率,但我们有姜伯勤所提供的某寺院的土地收入和高利贷收入的比率,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注: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25-1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