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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

作者:向雨航    文章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指出,深圳将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

  个人可申请开办医疗机构

  为增加医疗资源,缓解看病难问题,实施细则新增条例,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根据细则,只要符合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至申请日止,2年内未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条件,单位或个人就可以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以及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等资料,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置药房10个工作日内须备案

  根据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药房,应当在设置药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后5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对医疗机构药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也指出,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药房,并凭处方笺发药,不得对外销售药品。而医疗机构不凭处方笺发药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药房或对外销售药品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部门须建投诉处理制度

  “医患关系”在将来或许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根据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而且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投诉,应当在60日内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根据条例,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执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也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记者/向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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