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统一规程。 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价。 2 对受试物的要求 2.1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应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其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必要时应提供受试物各组成成分,特别是功效成分或代表性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名称、结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等)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2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3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3.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对受试物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的特点和受试物的理化性质进行相应的样品处理。 3.1 介质的选择:介质是帮助受试物进入试验系统或动物体内的重要媒介。应选择适合于受试物的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所选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本身应不产生毒性作用,与受试物各成分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稳定性。一般可选用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羧甲基纤维素等。 3.2 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处理:如受试物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在按其摄入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往往会超过动物的最大灌胃剂量或超过掺入饲料中的规定限量(10%重量),此时可允许去除既无功效作用又无安全问题的辅料部分(如淀粉、糊精等)后进行试验。 3.3 袋泡茶类受试物的处理:可用该受试物的水提取物进行试验,提取方法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法相同。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法,可采用以下提取条件进行:常压、温度80℃~90℃,浸泡时间30 min,水量为受试物重量的10倍或以上,提取2次,将提取液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并标明该浓缩液与原料的比例关系。 3.4 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处理:应考虑受试物的膨胀系数对受试物给予剂量的影响,依此来选择合适的受试物给予方法(灌胃或掺入饲料)。 3.5 液体保健食品需要进行浓缩处理时,应采用不破坏其中有效成分的方法。可使用温度60℃~70℃ 减压或常压蒸发浓缩、冷冻干燥等方法。 3.6 含乙醇的保健食品的处理:推荐量较大的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最大灌胃容量时,可以进行浓缩。乙醇浓度低于15% (v/v)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当进行Ames试验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原则上应使用该保健食品的酒基。 3.7 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的保健食品的处理:如产品配方中含有某一毒性明显的人体必需营养素(如维生素A、硒等),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的毒作用剂量,在原有剂量设计的基础上,则应考虑增加去除该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如降至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的受试物剂量组,以便对保健食品中其它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它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做出评价。 3.8 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处理:益生菌类或其它微生物类等保健食品在进行Ames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应将微生物灭活后进行。 3.9 以鸡蛋等食品为载体的特殊保健食品的处理:在进行喂养试验时,允许将其加入饲料,并按动物的营养需要调整饲料配方后进行试验。 4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4.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4.1.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 ,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4.1.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应该考虑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试验与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从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4.1.2.3或4.1.2.4试验中分别各选一项。 4.1.2.1 基因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其次考虑选用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必要时可另选其它试验。 4.1.2.2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1.2.3 TK基因突变试验。 4.1.2.4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1.2.5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 4.1.2.6 30天喂养试验。 4.1.2.7 传统致畸试验。 4.1.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1.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5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 5.1 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以及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5.1.1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5.1.2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5.1.2.1 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5.1.2.2 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料,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将该化学物质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1.3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5.2 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除外)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及4.1.2.3或4.1.2.4中的任一项)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3 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5.3.1 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 5.3.2 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5.3.3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5.4 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或营养素补充剂名单的营养素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5.5 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针对性的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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