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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作者:佚名    保健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方法适用于评价保健食品的慢性毒性和/或致癌作用。必要时两者可以结合进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是指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
2.2 靶器官: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的明显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
2.3 致癌性:实验动物每日重复暴露于受试物导致肿瘤的发生。
2.4 慢性毒性:实验动物长期每日重复暴露于受试物出现的有害作用。
 
    3 原理
在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经过反复给予受试物后观察其呈现的慢性毒性作用及其剂量-反应关系,尤其是进行性的不可逆毒性作用及肿瘤疾患。并确定受试物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作为最终评定受试物能否应用于保健食品的依据。
 
    4 实验动物
4.1 动物种类的选择:原则上,宜选用接近人体代谢特点的实验动物,因为目前已掌握大、小鼠各品系的特点及诱发肿瘤的敏感性,可优先用于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啮齿类动物用大鼠,致癌试验大小鼠均可。对活性不明的受试物,则宜用两种性别的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
4.2 动物起始周龄和体重:一般用雌、雄两种性别的断乳大鼠或小鼠。动物个体体重的变动范围不应超出各性别平均体重的20%。
4.3 肿瘤自发率:实验动物的自然肿瘤发生率原则是控制到越低越好,但试验结束评价时主要是以在相同条件下观察对照组与各剂量组的肿瘤发生率及其剂量-反应关系作为依据。
4.4 动物的性别和数量
每组至少5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非啮齿类动物每组每一性别至少4只,如计划在试验期间定期剖杀时,动物数要作相应增加。当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结合在一起进行时,每组动物雌雄均以50只以上为宜,如计划在试验期间定时剖杀,动物数要作相应增加。
 
    5 剂量及分组
除对照组外,一般试验组可分为3~5组,最高剂量应引起一些毒性表现或损害作用,但不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和寿命,高剂量组的设计根据90天喂养试验确定,低剂量组不引起任何毒性作用。对照组除了不给予受试物外,其它各方面都应与试验组相同,如果受试物使用了某种毒性不明的介质,则应同时设未处理对照和介质对照。试验组的剂量可按几何级数或其它规律划分。
 
    6 操作步骤
6.1 受试物的给予方式
经口给予,可加入饲料、饮水中或灌胃。如果受试物是灌胃给予,应每周称体重2次,根据体重计算给予受试物的体积。
6.2 受试物的配制及存放
6.2.1 一般用蒸馏水作溶剂,如受试物不溶于水,可用食用植物油、医用淀粉、羧甲基纤维素等配成乳化液或悬浮液。受试物应于灌胃前新鲜配制,除非有资料表明以溶液(或悬浊液、乳浊液等)保存具有稳定性。同时应考虑使用的介质可能对受试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潴留的影响;对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摄食量或饮水量或动物营养状况的影响。
6.2.2 非营养性受试物加入饲料中的量不能大于饲料量的5%;营养成分受试物应尽可能采用高剂量,应保证实验动物的营养平衡或采用对饲方法。
6.2.3 受试物制备或存放时,要求不影响饲料的营养成分含量和性质。
6.2.4 饲料中加入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入一定量饲料后再混匀,如此反复3~4次。
6.3 饲料
6.3.1 饲料中营养成分应能满足该实验动物的营养需要。
6.3.2 饲料的污染物如残余杀虫剂、多环芳烃化合物、雌激素、重金属、亚硝胺类化合物等的含量要控制;不饱和脂肪酸与硒的含量要限制,均应使其不影响受试物的试验结果。
6.4 饲养管理
除参见食品毒理试验中实验动物和饲料要求外,尚需做到:
6.4.1 同一间动物房中不得放置两种实验动物,也不能同时进行两种受试物的毒性试验。
6.4.2 不得使用消毒剂和杀虫剂等药物。
6.4.3 动物饲料罐中的饲料每周至少要更换两次。
6.5 试验期限
6.5.1 一般情况下,致癌试验试验期小鼠定为18个月,大鼠为24个月;个别生命期较长和自发性肿瘤率较低的动物可适当延长。
6.5.2 试验期中,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仅为开始时的25% 时,可及时中止试验;但因明显的受试物毒性作用造成高剂量组动物过早死亡,则应继续进行试验;如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动物死亡大于10%及小鼠在试验期为18个月或大鼠为24个月时,各组存活率均小于50%也应终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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